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變更商標代理人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1. 《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或者經申請人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變更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注冊人是企業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的變更證明;
注冊人是事業單位的,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變更證明;
注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出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變更證明。
證明上的變更前名義和變更后名義應當與申請書上變更前名義和申請人名稱相符。 外國企業或外國人僅需變更其中文譯名的,應提供該外國企業或外國人申請變更中文譯名的聲明);
注:申請變更地址的,不需提交變更證明,但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除外,申請時應提交其在現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6.如果申請變更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A、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填寫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變更的聲明。
B、申請變更共有商標共有人名義的,無論是變更所有的共有人名義還是變更部分共有人名義,或是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都應在申請書上填寫所有共有人的名稱。其中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寫在申請書的第一頁上,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寫在申請書的附頁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寫地址。
注:
(1)代表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或其他共有人名義發生變更的,均應提交相應的名義變更證明。
(2)代表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后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欄目中,將變更前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中,并應提交相應的變更名義證明。代表人的名義、地址沒有發生變更的,則申請書第一頁上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不必填寫。
(3)其他共有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以下簡稱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名義列表)分別填寫變更前共有人名稱和變更后共有人名稱。其他共有人名義沒有發生變更的,也應將沒有變更的共有人名義分別填寫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后名義列表中。